证券简称:上柴股份 上柴 B 股 证券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 2016-011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A 股每股扣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B 股每股扣税前现金红利为
0.005273 美元。
● 股权登记日:A 股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B 股为 2016 年 8 月 16 日(B 股
的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
●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A 股的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12 日,B 股的现金
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24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866,689,83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B 股红利折算成美元发放,汇率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即 1 美元兑换人民币 6.6375
元),折算后 B 股每股现金红利为 0.005273 美元(含税)。
3、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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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A 股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B 股为 2016 年 8 月 16 日(B 股
的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A 股的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12 日,B 股的现金
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24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A 股股东和截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
放。
2、除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妥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红利暂由中登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妥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
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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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3150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
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2)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即 1 美元兑换人
民币 6.6375 元),折算后 B 股每股现金红利为 0.005273 美元(含税)。持股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其中:①对于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
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
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
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
(简称“C99 账户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04746 美元。
③对于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 - C909999999 之
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5273 美元发放。
(3)如非居民股东存在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情况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等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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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60652207
联系传真:021-65749845
联系地址:上海市军工路 2636 号 邮编:200438
七、备查文件: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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