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公司在兰州银行德隆支行申请 2.5 亿元贷款及
担保授信额度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需继续向兰州银行
德隆支行申请每年不超过 2.5 亿元贷款及担保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为控股
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1、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监管要求。
2、该事项实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
收购大麦原料的资金需求和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将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一虹 张新民 王重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