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8 证券简称:玉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5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
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对收购方针对本公司实施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的恶意收购,决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予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
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
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规定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规定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
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法律、行政法规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
及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 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易所)作出要求或者董事会作出要求时 交易所)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要求,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会的,视为出席。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召集和主持。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 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
知其他股东,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知其他股东,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
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
当在该等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
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
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
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
明,并提供全部的相关资料。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章程行使表决权。 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 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
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
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
务。 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
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
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
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
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
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
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
而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的,公司可以增选董事,不受该三分
之一的限制。连选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
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
中独立董事 3 名。 中独立董事 3 名。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利益,在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
下,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当至
少有 2/3 以上未辞职的原董事会成员
(且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继续留
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臵; 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 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以外的担保事项; 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情况下,有权采取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未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 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
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 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
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 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
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 的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七) 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
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 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意。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七)
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方式提前五天 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邮件、电话
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 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颁布
时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 的相关规定之形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
表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 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
有知情权; 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报告。
第二百条 释义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 移的其他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
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
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
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
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
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
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作出
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
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董事会就
此作出决议前不影响股东或董事会采
取反收购行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还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