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聘公司 2016 年中期专项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关于选聘公司 2016 年中期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我
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本次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选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中期专项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请该所为公司 2016 年中
期专项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爱珍 董志勇 李东昕 王立勇
时间:201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