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聘公司2016年中期专项审计机构的
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提供的《关于选聘公司2016年中期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过认真审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的业务和资质情况,并且与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有效沟通之后,我们认为:
中兴财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
次选聘专项审计机构符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我们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爱珍 董志勇 李东昕 王立勇
2016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