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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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

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刊登了《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

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

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6 年 8 月 3 日,公司按照公告的时间、方式和议程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发布。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所提交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文件查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09,287,4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99%。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

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表决

2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499,963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的 0.3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召开公告内容相符,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五项,分别为:

1、《关于增加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2、《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签署<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的议案》

4、《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

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到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股东大会议案中,《关于增加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

向控股股东借款之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的议案》因涉及关联

3

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议案中,《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统计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关于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毛惠刚

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毛惠刚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谢洁瑾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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