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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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
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
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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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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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审批表
申请部门: 日期:
申请事项 □暂缓 □豁免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申请部门审批
证券部审批
主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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