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1202534901

来源:上交所 201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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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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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

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

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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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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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审批表

申请部门: 日期:

申请事项 □暂缓 □豁免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申请部门审批

证券部审批

主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审批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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