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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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2 证券简称:思美传媒 公告编号:2016-065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经公

司检查后发现“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二)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6、

锁定期,(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1)掌维科技”中的部分内容有误。由于工作

人员疏忽,误将应属于表述③中的“张子钢作为鼎维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通

过持有鼎维投资财产份额而间接持有的股份亦遵循上述锁定承诺。”,错误地归

属于表述①。现将更正内容公告如下:

会议决议原文:

1)掌维科技

①张子钢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受让方股份自该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上述期限届满后按照如下约定逐步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6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张子钢、张瑾、张萍、张琦、杭州鼎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作为管理层股东(以下简称“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其当

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

股份中的 30%扣除上述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子钢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

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7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

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30%扣除上述

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子钢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8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

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20%扣除上述

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子钢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之后剩余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如有)解

除限售。

张子钢作为鼎维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持有鼎维投资财产份额而间接

持有的股份亦遵循上述锁定承诺。

②张瑾、张萍、张琦按照如下约定解除锁定:

若本次交易张瑾、张萍、张琦认购的受让方股份在 2016 年 8 月 31 日之前完

成新增股份登记,则自上述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上述新增

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届满后张瑾、张萍、张琦各自所持 85%股份扣除已补偿股

份(如有)解除限售,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之后剩余股份扣除已补

偿股份(如有)解除限售。

若在本次交易中张瑾、张萍、张琦认购的受让方股份在 2016 年 8 月 31 日之

后完成新增股份登记,该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期限届满

后按照如下约定逐步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6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张瑾、张萍、张琦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

(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25%扣除上述补

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瑾、张萍、张琦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7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张瑾、张萍、张琦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

(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30%扣除上述补

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瑾、张萍、张琦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8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张瑾、张萍、张琦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

(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30%扣除上述补

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瑾、张萍、张琦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之后剩余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如有)解

除限售。

③杭州鼎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受让方股份

自该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期限届满后按照如下约定逐步

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8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

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85%扣除上述

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鼎维投资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之后剩余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如有)解

除限售。

④杭州萌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华睿新锐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高新区上哲永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的思美传媒

股份自上述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⑤张子钢、张瑾、张萍、张琦、杭州鼎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

为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按照上述约定承担对应的限售义务。如掌维科技管理层股

东因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导致其持有的股份数减少,则计算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时扣除上述已经减少的股份数;如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因履行业绩承诺补

偿义务导致其累计减少的股份数高于当期累计可以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则当期不

解除限售。

更正后:

1)掌维科技

①张子钢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受让方股份自该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上述期限届满后按照如下约定逐步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6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张子钢、张瑾、张萍、张琦、杭州鼎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作为管理层股东(以下简称“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其当

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

股份中的 30%扣除上述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子钢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

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7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

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30%扣除上述

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子钢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8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

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20%扣除上述

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子钢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之后剩余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如有)解

除限售。

②张瑾、张萍、张琦按照如下约定解除锁定:

若本次交易张瑾、张萍、张琦认购的受让方股份在 2016 年 8 月 31 日之前完

成新增股份登记,则自上述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上述新增

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届满后张瑾、张萍、张琦各自所持 85%股份扣除已补偿股

份(如有)解除限售,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之后剩余股份扣除已补

偿股份(如有)解除限售。

若在本次交易中张瑾、张萍、张琦认购的受让方股份在 2016 年 8 月 31 日之

后完成新增股份登记,该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期限届满

后按照如下约定逐步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6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张瑾、张萍、张琦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

(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25%扣除上述补

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瑾、张萍、张琦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7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张瑾、张萍、张琦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

(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30%扣除上述补

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瑾、张萍、张琦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8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张瑾、张萍、张琦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

(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30%扣除上述补

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张瑾、张萍、张琦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之后剩余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如有)解

除限售。

③杭州鼎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受让方股份

自该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期限届满后按照如下约定逐步

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之后,掌维科技 2018 年度的《专项审核意

见》已经出具并且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

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 85%扣除上述

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鼎维投资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48 个月之后剩余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如有)解

除限售。

张子钢作为鼎维投资之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持有鼎维投资财产份额而间接

持有的股份亦遵循上述锁定承诺。

④杭州萌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华睿新锐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高新区上哲永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的思美传媒

股份自上述新增股份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⑤张子钢、张瑾、张萍、张琦、杭州鼎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

为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按照上述约定承担对应的限售义务。如掌维科技管理层股

东因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导致其持有的股份数减少,则计算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时扣除上述已经减少的股份数;如掌维科技管理层股东因履行业绩承诺补

偿义务导致其累计减少的股份数高于当期累计可以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则当期不

解除限售。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

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

将加强公告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避免出现类似错误。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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