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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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

实施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公司本次修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

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能使经营者和

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进一步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的《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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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

公司暨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法人设立合资公司是正常商业行为,是在公平合理、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公司全资

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曹洲涛 谢石松 胡志勇

201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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