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完成情况的补充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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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6-L07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完成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瑞德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披露

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5-L042)。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先生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六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增持公司股

份,增持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并承诺自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2016年1月8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先

生的书面告知函,获悉其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公

司于2016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L002)。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2016年8月3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的自查情况说明和通知,鉴

于公司新增持股份自2016年1月9日后已满足6个月内不减持的相关规

定要求,特通知公司对上述增持有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015 年 7 月 8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先生拟在

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资金不低于 3000 万元,并承诺自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实际增持股票的实施过程中,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先生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存在所冻结股票和本

次新增持股票被法院强制执行划转的风险,从而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所要求的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股票的规定相悖。所以公司实际控

制人在 2016 年 1 月 8 日未直接通过鼎证 36 号增持公司股份,而是通

过由自然人饶玉秀女士作为甲方、公司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先生作为乙

方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5 日、2016 年 1 月 8 日签订《委托购买协议》

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由自然人饶玉秀通过西藏信托-鼎证

3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了公司股份 139.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0.79%,增持金额 3037.89 万元。其中,《委托购买协议》主要约定:

“由甲方以西藏信托-鼎证 36 号的名义购入凯瑞德股票,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自甲方购入凯瑞德股票当天,乙方以甲方购入凯瑞德股

票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月 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资金成本,在股票卖

出时一并结算;甲方按乙方指示购买或卖出上述股票,因此协议所涉

的凯瑞德股票在卖出后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甲方

承诺在买入凯瑞德股票后六个月内不卖出股票;协议所涉股票除所有

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相关的《一

致行动人协议》及其他乙方需要的其他文件。”《一致行动人协议》主

要约定:“甲方认购西藏信托-鼎证 36 号资管计划(以下简称:西藏

鼎证)劣后份额人民币 5000 万,甲方承诺西藏鼎证以不少于 3000

万元的金额购买凯瑞德股票;甲方作为西藏鼎证的一致行动人,同意

就其持有的凯瑞德股票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同意,甲方将按照

本协议约定在凯瑞德决策性事务上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双方意见不

一致时,以乙方意见为准;甲方同意,在乙方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应

当将协议所涉股票的投票权无条件授予乙方。”

根据上述约定,截止目前,上述协议仍有效执行,新增持股票仍

由饶玉秀通过西藏信托—鼎证 3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但增持

股票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投票权、收益权和凯瑞德决策性事务

意见等实际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先生享有和承担。经核查,公司

法律顾问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先生对上述 139.1 万股公司股份

具有实际控制权,未出现增持六个月内违规减持的情况。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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