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2016-019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再审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合计 3,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6 年 8 月 2 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2016)最
高法民申 1910、1911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关于南纺股份与山煤
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7 月,公司因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
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
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
别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山煤国际销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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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南纺股份返还《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项下货款 1,500
万元,继续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
同》(编号:NBD452HFT14P07)项下交货义务。公司在收到 1,500 万元货款后,
撤回上述三起民事诉讼。
2014 年 8 月,因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动力煤销
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
项下交货义务,公司再次将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 7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4)宁商初字 236 号】:解除南
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
NBD452HFT14P07《动力煤销售合同》,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返还南纺股份货款 2,0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
年 12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5)苏商终字第 00472 号】:
驳回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6 年 2 月,判决已执行到位,
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全部收回。
2015 年 3 月,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将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
院撤销其与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并判令公司返还 1,500 万元货款及相应损
失。2015 年 6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宁商初字 93 号】:
驳回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诉讼请求。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15 年 12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5)苏商终字第
00555 号】:驳回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4-33 号)、《关于撤回起诉的
公告》(临 2014-34 号)、《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4-40 号)、《关于诉讼进
展的公告》(临 2015-62 号)、《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5-64 号)、《关于诉
讼结果的公告》(临 2015-81 号)。
二、诉讼再审情况及诉讼请求
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苏商终字第 472、55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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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1、(2016)最高法民申 1910 号案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商终字第 00472 号《民
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 236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驳回南纺股份的诉讼请求。
2、(2016)最高法民申 1911 号案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商终字第 00555 号《民
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 93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撤销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南纺股份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签订
的《和解协议》,判令南纺股份返还山煤国际销售公司 1,500 万元并承担经济损
失。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
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最高法民申 1910、
1911 号】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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