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2016-019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再审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合计 3,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6 年 8 月 2 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2016)最

高法民申 1910、1911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关于南纺股份与山煤

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7 月,公司因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

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

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

别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山煤国际销售公

1

司向南纺股份返还《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项下货款 1,500

万元,继续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

同》(编号:NBD452HFT14P07)项下交货义务。公司在收到 1,500 万元货款后,

撤回上述三起民事诉讼。

2014 年 8 月,因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动力煤销

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

项下交货义务,公司再次将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年 7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4)宁商初字 236 号】:解除南

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

NBD452HFT14P07《动力煤销售合同》,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返还南纺股份货款 2,0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

年 12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5)苏商终字第 00472 号】:

驳回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6 年 2 月,判决已执行到位,

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全部收回。

2015 年 3 月,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将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

院撤销其与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并判令公司返还 1,500 万元货款及相应损

失。2015 年 6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宁商初字 93 号】:

驳回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诉讼请求。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15 年 12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5)苏商终字第

00555 号】:驳回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4-33 号)、《关于撤回起诉的

公告》(临 2014-34 号)、《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4-40 号)、《关于诉讼进

展的公告》(临 2015-62 号)、《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15-64 号)、《关于诉

讼结果的公告》(临 2015-81 号)。

二、诉讼再审情况及诉讼请求

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苏商终字第 472、55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

2

审查。

1、(2016)最高法民申 1910 号案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商终字第 00472 号《民

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 236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驳回南纺股份的诉讼请求。

2、(2016)最高法民申 1911 号案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商终字第 00555 号《民

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 93 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撤销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南纺股份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签订

的《和解协议》,判令南纺股份返还山煤国际销售公司 1,500 万元并承担经济损

失。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

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最高法民申 1910、

1911 号】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4 日

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南京商旅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