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3 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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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新光药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

每股人民币12.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3,233.00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167.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2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新光药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投资额 或核准文号

年产 2.2 亿支黄芪生脉饮 绍市发改中心备〔2012〕

16,493.00 16,493.00

制剂生产线 GMP 建设项目 10号

1

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573.00 2,573.00 嵊发改备案〔2015〕6号

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 2,112.00 2,112.00 嵊发改备案〔2014〕98号

合 计 21,178.00 21,178.00 -

上述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若公司所募集资金不能满

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对预先

投入资金进行置换。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7045号),截至2016年7月

18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以自筹资金对年产2.2亿支黄芪生脉饮制剂生

产线GMP建设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投入金额共计4,020.32万元。公司拟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总额为4,020.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动

建设投资 合 计 比例(%)

资金

年产 2.2 亿支黄芪生脉饮

16,493.00 4,020.32 - 4,020.32 24.38

制剂生产线 GMP 建设项目

合 计 16,493.00 4,020.32 - 4,020.32 24.38

四、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审批情况

此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020.3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16 年7月3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2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4,020.32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太平洋证券认为:新光药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新光药业上述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太平洋证券对新光药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亓华峰

刘 伟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3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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