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北京同方以衡创业投资中心合伙权益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国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就有
关情况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
让北京同方以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转让所持有的北京同方以衡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合伙权益,有利于集中资源做大做精主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陈金占: 陈 贤: 曹 阳:
201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