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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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信信扬法字(2016)第 207 号
致: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
作报告。
本所律师已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
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国信信扬法字
(2015)第 158 号)、《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信信扬法字(2015)第 159 号)(以下简
称“原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
信信扬法字(2016)第 2 号),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国信信扬法字(2016)第 40 号),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国信信
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国信信扬法字(2016)第 89 号)。
目前,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本所律师对本次签
字注册会计师变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非另有说明,本
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声明、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作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并上市项目的审计机构,原指派支梓、邓国强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发行人提
供审计(核)服务。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审核过程中,瑞华已出具了
如下审计(核)报告以及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
1、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48070003号);
2、关于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5]48070004号);
3、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5]48070006
号);
4、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瑞
华核字[2015]48070009号);
5、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
回复(瑞华专函字[2016]48070001号);
6、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6]48070001号);
7、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48070006号);
8、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48070007号);
9、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6]48070008号);
10、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
[2016]48070009号);
11、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48070012号)。
上述第1、2、3、4、6、7、8、9、10、11项报告均由瑞华指派的签字注册会
计师支梓、邓国强签署。鉴于支梓目前业务量承接情况和所内调剂情况,支梓不
再继续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所内安排,瑞华指
派注册会计师刘贵彬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接替支
梓继续完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后续审计(核)工作,因此变更签字注
册会计师为刘贵彬、邓国强。
对于上述情况,瑞华以及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已经对其出具的上述审计
(核)报告、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进行了专项复核并出具了《专项复核报告》(瑞
华核字[2016]01030003号)。
二、对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本所律师核查
了由瑞华及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支梓出具的相关说明,核查了瑞华出具的并由签字
注册会计师刘贵彬、邓国强签署的《专项复核报告》。
经核查,瑞华已对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此前出具
的上述审计(核)报告以及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确认:
“(1)本所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审计(核)报告、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本所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审计(核)报告、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审计(核)报告、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支梓亦已出具了相关说明并承诺:
“(1)此前签署的上述审计(核)报告以及由本人经办的反馈意见回复等相
关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2)此
前签署的上述审计(核)报告以及由本人经办的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保证此前签署的上述审计(核)报告以
及由本人经办的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瑞华及另行指派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已对此前出具的上述审计(核)报告以及
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专项复核,并出具了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刘贵彬、
邓国强签署的《专项复核报告》,复核结论与原报告等相关文件的结论无差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此前瑞华出具的相关审计(核)报告以及反馈意见
回复等相关文件继续有效,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产生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章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经办律师:
叶伟明
刘 敏
李梦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