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风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3 18: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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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3 证券简称:金雷风电 公告编号:2016-044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2 号)批准,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

行股份 6,508,40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448,754,248.9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669,897.82 元后 ,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2,084,351.13 元。以上事项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2016】第 37020013 号)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

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泰证

券”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莱钢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17031229200039133,截至 2016 年

7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1,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大兆瓦风力发

电主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钢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050162630109777777,截至 2016

年 7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1,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大兆瓦风力

发电主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680301040022120,截至 2016 年

7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1,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大兆瓦风力发

电主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80000010120100023662,截至 2016 年 7

月 19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03,254,248.95 元 , 其 中 包 含 发 行 费 用

1,169,897.82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该专户中 102,084,351.13 元仅用于

公司大兆瓦风力发电主轴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配合中泰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丽萍、朱艳华可以随时到

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中泰证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

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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