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单津晖先生的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我们认为:
1.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次聘任的总经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位要求。本次聘任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要求。
2. 本次聘任的总经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单津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吴伟明、刘俐君、张丽娟
201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