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现金对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
支付的现金对价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有资金支付现金对价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苏公W[2016]E1551号《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
的现金对价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少于6个月。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9,911,040.14元置换以自有资金预先支
付的现金对价99,911,040.14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支付的现金对价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居荷凤
刘雪琴
黄 辉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