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6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6-050 号)。
(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
告,并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告内容
涉及本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今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
宁 01 民辖终 98 号,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
宁路 137 号 7 层 C 座 733B 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
区枫泾镇环东一路 65 弄 12 号 2388 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 0104 民初 1147-4 号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确认之诉,不应当以诉讼标的确定级别管辖
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最高院各判例均认定确认之诉应以诉讼标
的确定级别管辖。3.各地方高院文件亦明确确认之诉应以涉案诉讼标的确定级别
管辖。
综上,一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上诉人合
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的公司系银川新华百
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被上诉人向宁夏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
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截止目前,公司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