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榨菜”、“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对涪陵榨菜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王爱萍、曹绍
明、曹晓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154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周斌全、贺云川、赵平、袁国胜、刘
洁、聂川、韦永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32,062,505.87 元,扣除发行费
用 1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1,962,505.87 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
金对价,余下的 31,037,494.13 元,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2015 年 10 月 21 日,
招商证券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瑞华验字[2015]第 50010002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
易的部分现金对价。
二、募集资金管理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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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201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与招商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
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账号为 023900165910801。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将募集的配套资金净额 31,962,505.87 元,
按惠通食业原三位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完成了募集资金部分现金对价的支付,即支
付王爱萍 15,981,252.94 元,支付曹绍明 14,383,127.64 元,支付曹晓玲
1,598,125.29 元。截止目前为止,该募集资金专户仅剩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利息 6,088.59 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0.02%。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
已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完毕。
2016 年 8 月 2 日,公司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利息结余转至公司自有资
金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再使用。经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三方商议,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与招商
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
之终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涪陵榨菜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的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涪陵榨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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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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