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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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

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

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用于理财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资金

需求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

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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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

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时,如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规定的情形,公司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

咨询服务。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制度,如发现委托理财异

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总裁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十条 在审议通过的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资金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议案,在具体操作时,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

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

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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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分

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

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核实。

第十六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

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

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

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公司

审计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非执

行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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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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