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代网络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丽娟、张宇峰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证:公
司已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
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和 7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取消议案后)》(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
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 2016 年 8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2:00 在桂林市国
家高新区五号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3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之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8 月 3 日下午 3:00 之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持
91,233,3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035%。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29 人,
代表股份 144,586,8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8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会议议
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
表决结果。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766,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73%;反对 53,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3,940,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0%;反对
53,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