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豁免拉法基集团、拉法基瑞安、拉法基中国等同业竞争相关承诺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了解和核查,
对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豁免拉法基集团、拉法基瑞安、
拉法基中国等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拉法基豪瑞拟将其间接所持有四川双马全部可转让股份对外予以转让,
本次转让完成后,拉法基中国不再系四川双马控股股东,拉法基豪瑞不再系四川
双马实际控制人,因此,拉法基集团、拉法基瑞安、拉法基中国关于同业竞争的
承诺将无继续履行的基础。本次取消(即“豁免”)能够顺利完成公司控制权变
更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取消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取消拉法基集团、拉法基瑞安、拉法基中国就避免潜在同业
竞争事宜所作出的所有相关承诺;若 LAFARGE CHINA CEMENT LIMITED 与天津赛
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签署的《框架协议》未能最终成功履行或终止,
四川双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未能发生变化,则自上述《框架协议》终止
之日起,本次同业竞争承诺取消将失去效力,拉法基集团、拉法基瑞安、拉法基
中国需要恢复履行相关同业竞争承诺,且拉法基中国及拉法基豪瑞将需要根据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修改新的承诺,并再次履行上市公司决策程
序。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盛毅、冯渊、黄兴旺
201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