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3 08: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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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金城股份 指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收购报告书》 指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草案 指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江苏院 指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置入资产 指 江苏院100%的股权

交易对方、收购人、神雾 指 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指 金城股份与神雾集团持有的江苏院100%股权

次收购 进行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置换价值

差额的行为

湖北神雾 指 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金川神雾 指 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

国开基金 指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神雾资源 指 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

宝地集团 指 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地纸业 指 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

锦州宝盈 指 锦州宝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组协议》 指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与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资产置

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神雾环境能

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

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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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第16号准则》 指

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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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60698 号

敬启者:

本所接受神雾集团的委托,担任神雾集团本次收购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和《第 16 号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所现就《收

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神雾集团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本次收购所涉及当事各方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收购报告书》等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神雾集团及相关方作出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

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收购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作出前述引用时,不应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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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神雾集团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号:110114003148685),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99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2010 年 6 月 25 日至 2030 年 6 月 24 日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经营范围:化石能源(石油、煤炭、天然气及其衍生物)使用和深加工过程

的节能产品制造;为化石能源(石油、煤炭、天然气及其衍生物)使用和深加工

过程提供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服务;以及所需设备、材料进出口业务。

(该企业于 2010 年 06 月 25 日(核准日期)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收购人合法存续

根据神雾集团《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信息,神雾集团不存在需要解散、终止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影响其继续经营的情形。

(三)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神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吴道洪,其基本情况如下:

吴道洪,男,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1999 年 11

月至今,任北京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神雾集团前身)和神雾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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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神雾集团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

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

定”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神雾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二、本次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收购目的

神雾集团通过资产置换及以资产(扣除置入资产等值部分)认购上市公司股

份的方式完成本次收购。本次收购完成后,神雾集团子公司江苏院可实现与资本

市场的对接,提高江苏院的综合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行业地位,进一步推动其

业务发展。

(二)收购的批准程序

1.金城股份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8 月 25 日,金城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相关主体重组承诺变更履行的议案》、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神

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

案;

2015 年 9 月 28 日,金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相关主体重组

承诺变更履行的议案》、《关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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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 1 月 22 日,金城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2016 年 4 月 29 日,金城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北京神雾环

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置换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2.宝地集团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8 月 25 日,宝地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宝地集团购买金城股份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锦州宝盈物资贸易有限

公司 100%股权)、其他应收款(应收金地纸业 3,500 万元),同意宝地集团与金

城股份、神雾集团、江苏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同意宝地集团与金城股份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出售协议》;

2016 年 4 月 28 日,宝地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宝地集团购买金城股份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锦州宝盈物资贸易有限

公司 100%股权)、其他应收款(应收金地纸业 3,500 万元),同意签署《金城造

纸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同意签署《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与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3.江苏院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8 月 25 日,江苏院股东神雾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及其相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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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28 日,江苏院股东神雾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了本次修订后

的交易方案及相关补充协议。

4.神雾集团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8 月 25 日,神雾集团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神雾集团将所持有江

苏院 100%股权转让给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神雾集团与江苏院、宝地集

团、金城股份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意神

雾集团与金城股份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议案;

2016 年 4 月 28 日,神雾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继续推进金城股份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意神雾集团与江苏院及金城股份签署《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神雾集团与金城股份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

5.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6 年第

43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本次交易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6 年 7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及向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679 号),核准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的批准程

序,收购人披露的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

的情形。

(三)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收购实施后,收购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继续增持金城股份股票

的计划。

三、收购方案及相关收购协议

(一)本次收购方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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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出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部

分。其中,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必备内容,同

时生效,任何一项内容因未获得中国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批准而不能实施,则

其他项均不予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在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但其

成功与否不影响方案其他部分的实施。

(二)2015 年 8 月 25 日,金城股份、神雾集团、江苏院、宝地集团共同签

署了《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各方

甲方:金城股份

乙方:神雾集团

丙方:江苏院

丁方:宝地集团

2.交易方案

经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方案如下:

(1)金城股份拟以其拥有的置出资产与神雾集团拥有的置入资产的等值部

分进行置换;

(2)置入资产价格超出置出资产价格的差额部分,由金城股份向神雾集团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金城股份资本公积;

(3)置出资产由神雾集团或其指定的承接主体负责承接。

3.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

经各方一致同意,置出资产的价格,参考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为 21,397.68 万元。置入

资产的价格,参考江苏院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

估的净资产暨股东权益价值,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为 346,000 万元。

4.股份发行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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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发行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包括:

(1)本次发行采取向股份认购方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12 个月内实施;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金城股份第七届第十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金城股份股票的交易均价 10.32 元/股的 90%即

9.29 元/股(该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定价基

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

量);

(3)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置出资产交易价格)/本次

发行价格。(不足一股的取整,单位:股);

(4)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及监管

部门的规定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

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5.过渡期损益

过渡期内,置出资产产生的利润由金城股份享有,如产生的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含 500 万元),由神雾集团以现金方式承担,如产生的亏损金额超过

500 万元,则超过部分由宝地集团以现金方式承担;置出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

亏损,应在前述专项审计完成之日起 10 日内由神雾集团或宝地集团一次性向金

城股份指定的账户足额支付。

过渡期内,置入标的资产产生的利润由金城股份享有,产生的亏损由神雾集

团以现金方式承担(根据相关《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需要由神雾集团进行补

偿的情况,按照相关条款或协议的约定执行)。置入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

亏损,应在前述专项审计完成之日起 10 日内由神雾集团一次性向金城股份指定

的账户足额支付。

6.交割及对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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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在协议生效后立即着手办理相关资产的交割手续,具体包括:

江苏院 100%股权变更至金城股份名下,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完成置入资产的交割;

各方一致同意,金城股份将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并在上述公告及报告义务履行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及结算公司为神雾

集团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证券登记手续。

7.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经双方盖章(若为法人)、签字(若为自然人)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若为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即成立,并自下述先决条件均满足之

日起生效,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豁免下述先决条件中的

一项或多项:

(1)金城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批准金

城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产注入等承诺豁免及变更事宜;

(2)金城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金城股份公司章程及议

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协议所述本次交易及金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同意

豁免神雾集团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义务;

(3)中国证监会已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核准协议所述本次交易及金城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同意豁免神雾集团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义务;

(4)如本次交易实施前,本次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

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

整协议的生效条件。

8.违约责任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签署后,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竭尽各自的

最大努力履行协议,双方不得单独解除协议;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单方解

除协议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2016 年 4 月 28 日,金城股份、神雾集团、江苏院、宝地集团共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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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了《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各方

甲方:金城股份

乙方:神雾集团

丙方:江苏院

丁方:宝地集团

2.协议主要内容

金城股份、宝地集团与神雾集团、江苏院于 2016 年 4 月签署了附生效条件

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

成协议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各方先前就前述

事项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

(四)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本次收购完成后,神雾集团持有金城股份的股份数量将超过金城股份总股本

的 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

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

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

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收购完成后,神雾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34,941.05

万股股份,占交易后总股本比例的 54.83%;神雾集团已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前述

股份。

2015 年 9 月 28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审议通过神雾集团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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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四、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中,神雾集团以所持江苏院 100%的股权(扣除重大资产置入资产

等值部分)认购金城股份拥有的部分资产和负债及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其中部分

资产和负债是指除货币资金和截至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由于该次评估已过

期,补充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城股份长期股权投资(金地纸业

100%股权和锦州宝盈 100%股权)、其他应收款(应收金地纸业 3,500 万元)以外

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不包括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二)收购资金的合法性

收购人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部分资产和负债及新增股份不涉及现金支付,不

存在利用本次认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无直接或间

接来源于金城股份及其关联方的资金。

(三)对价的交付方式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收购人按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资产的交割、获得上市公司新增

股份。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

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制浆造纸,资产盈利能力较差,通

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原有业务剥离,并注入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工业

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业务,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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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除此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收购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以及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收购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

作的明确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在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尚无通过上市公司购买

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本次交易完成后,神雾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能将依据上市公

司的业务开展与经营管理需要,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并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的前提下,适时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领

域的专业人才。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产

生新的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节能环

保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经营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收购人目前尚未确定拟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金城股份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收购的

限制性条款,收购人亦没有对金城股份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金城股份控制权

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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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2015 年 8 月 25 日,金城股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审议通过决议,同意《金

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即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与公司拟

置出的相应资产和负债相关的、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将由注入资产股东

神雾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接,并办理劳动和社保关系变更的相关手续。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拟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上市公司仍将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积极对公司的股

东给予回报。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取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分配股

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年未分配的

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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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采用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预案。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需要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神雾集团将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吴道洪将成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吴道洪已就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

性做出承诺,承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

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资

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神雾集团特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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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

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

的程序进行,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

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

独立完整的资产。

(2)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

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并与承诺人的机构完全分开;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

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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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承诺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

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

业务。

(4)保证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承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金城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

起正式生效,并将在收购人持有江苏院股权期间长期有效。

(二)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神雾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吴道

洪先生,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工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属

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

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

争,本次交易方案中采取了以下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神雾集团和吴道洪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江苏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江苏院出现同业

竞争情况,神雾集团及吴道洪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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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未从事任何对标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标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

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承诺人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

来承诺人及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江苏院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

或类似的情况,承诺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①江苏院认为必要时,承诺人及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企业

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②江苏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

和业务;

③如承诺人及相关企业与江苏院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

先考虑江苏院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④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3)承诺人自身及相关企业将不向其他与江苏院业务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商业秘密。

(4)承诺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江苏院因承诺人及相关企业

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在江苏院合法有

效存续且承诺人作为江苏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为避免金川神雾和江苏院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金川神雾主要从事有色冶炼渣等矿产资源领域资源综合利用、生产、销售和

技术服务等业务,目前未从事与江苏院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

(1)神雾集团和神雾资源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金川神雾与江苏院构成同业竞争,神雾集团及神雾资源已出具

《承诺函》,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金川神雾实施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工程铜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建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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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及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不再对金川神雾进行

增持;

②在金川神雾实施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工程铜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建成后,

江苏院认为必要时,承诺人及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对

金川神雾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所持有的金川神雾股权;

③在金川神雾实施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工程铜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建成后,

江苏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江苏院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承诺人及相关企业持

有的金川神雾的全部股权;

④如金川神雾与江苏院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江

苏院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⑤如金川神雾与江苏院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由神雾集团

向江苏院及其子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确保江苏院不会因此受

到任何损失;

⑥本承诺函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监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立即生效,且上述

承诺在承诺人持有金川神雾股权或对金川神雾存在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履约方式及时间分析

根据上述承诺,该项承诺的履行时间及履行方式为在金川神雾实施的“金川

弃渣综合利用工程铜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建成前,神雾集团及神雾资源将不再对

金川神雾进行增持;在金川神雾实施的“金川弃渣综合利用工程铜尾矿综合利用

项目”建成后,江苏院在认为必要时,神雾集团及神雾资源将对金川神雾进行减

持直至全部转让所持有的金川神雾股权,或由江苏院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承诺

人及相关企业持有的金川神雾的全部股权。

(3)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

根据神雾资源与中国金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设立“金川弃渣综

合利用一期工程——铜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合资公司合作与出资协议书》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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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约定,就金川神雾的股权转让事项,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个工作日未答复的,视

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

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神雾资源与中国金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设立“金川弃渣综

合利用一期工程——铜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合资公司合作与出资协议书》的相关

约定,股东任何一方向己方的关联方(指任何一方股东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实体,

以及参股并对参股实体具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法人实体)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予配合。

根据上述约定,如江苏院要求收购神雾集团及神雾资源持有的金川神雾股

权,书面通知金川神雾其他股东即可,其他股东应予配合,因此神雾集团履行承

诺内容不存在障碍。

根据神雾资源与国开基金、金川神雾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各方约定,

国开基金有权在金川一期项目建设期届满后,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退出,包括

由神雾资源和金川投资回购股权、减资、向第三方转让的方式。

上述协议未要求神雾资源在金川项目建成前增持金川神雾股权;同时,根据

上述协议约定,金川项目建成且国开基金退出后,如神雾集团及神雾资源按照承

诺的要求减持或向江苏院转让金川神雾股权,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存在障

碍。

(4)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

根据上述承诺,如神雾集团及神雾资源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导致金川神雾与

江苏院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由神雾集团向江苏院及其子公司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确保江苏院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以保护

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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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本次交易完成后,神雾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吴道洪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因此,吴道洪和神雾集团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成为上市公司新增

关联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会发生变更,

上市公司新增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自

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会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置出资产为截至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补充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金城股份除货币资金和出售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不包括因

本次重组所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拟注入的资产为江苏院 100%的股权。本次交

易完成后,江苏院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江苏院目前的业务发展状况

来看,未来仍将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具体包括:

(1)为了保证江苏院核心技术不被泄密,江苏院核心专利器件与备件的制

造仍将由湖北神雾承担;

(2)在神雾资源持有金川神雾股权期间,金川项目一期、二期总承包项目

仍将由江苏院实施。

(3)因江苏院北京分公司办公需要,仍将参考市场价格,与神雾集团签订

房屋和办公设备租赁合同。

(4)其他基于正常的商业逻辑可能导致的江苏院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除与金川神雾外,江苏院未与其他关联单位签订任

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江苏院未来预测的盈利收入中,也未包含对其他

关联单位的关联销售。

3.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江苏院关联采购的占比较低,未来随着江苏院经营规模的扩大,江苏院的关

联销售占比将大幅下降,因此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亦将减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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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结合江苏院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对未来收入的预测,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有影响的主要是金川神雾的 EPC 项目。对此,神雾集团承诺金川项目建成前,将

不再对金川神雾进行增持,并承诺金川项目建成后,江苏院认为必要时,神雾集

团及关联方将对金川神雾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所持有的金川神雾股权。如未来

神雾集团及关联方不持有金川神雾股权,上述金川项目将不构成关联交易,即使

仍持有金川神雾股权,但持股比例仅占 10.8333%,神雾集团对金川神雾的影响

也会大幅降低。综合来看,上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亦将减

少。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与金城股份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神雾集团、吴道洪分

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金城股份(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金城股份的资金、利润,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金城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金城股份或其控制

的企业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参照市场通行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

易的价格,不会要求和接受金城股份给予比其在其他同类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

的条件更为优惠的条件;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履行必

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或上市公司

规定程序,遵守信息披露义务;

(4)承诺人将尽可能避免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金城股份及其控制的企

业发生关联交易。

(5)江苏院 2016 年关联销售占比不超过 30%、2017 年关联销售占比不超过

25%、2018 年关联销售的占比不超过 20%。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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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金城股份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回避制

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开、公允、合理,从而保护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后,公司

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和防止关联人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日

常经营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除本次收购交易外:

(一)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金城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

高于金城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交易。

(二)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曾与金城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金城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

他类似安排。

(四)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对金城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

者安排。

八、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买卖金城股份的情况

在金城股份停牌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

卖金城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金城股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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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金城股份停牌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金城股份股票的情况。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的收购决定符合相关程序性规

定,收购目的合法,收购方式合法,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1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赵怀亮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董庆华

年 月 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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