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3 08: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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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9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6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浩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渝北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工程服务采购(智

慧天网)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33)和《浩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浩云公共安全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

物联”)为渝北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工程服务采购(智慧天网)项目的中标人。

近日,浩云物联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签署了《渝北区公共安全视频

监控工程服务(智慧天网)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或“本项目”),合同金

额为 239,115,510.00 元。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合同存在因浩云物联违反合同条款原因导致无法收到预期合同款项并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等相关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锦湖路 106 号

2、交易对方与公司及浩云物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交易对方与公司及浩云物联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订不构成关联

交易。

3、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浩云物联发生的交易情况

在本次交易之前,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浩云物联均未发生

过同类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

本项目采购单位为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属于政府机构,履约能力、

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较低。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

渝北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工程服务(智慧天网)合同书。

2、合同当事人

甲方: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浩云公共安全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3、合同签署日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4、合同标的

依据甲方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

充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使用要求的设备、安装及技术等服务。

(1)服务基本内容。乙方按照甲方需求,配置高清摄像机、多媒体终端(以

上设备统称“前端设备”)以及后端支撑平台。

(2)服务总价。本合同技术服务费用总价为: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玖佰壹

拾壹万伍仟伍佰壹拾元整,小写¥239,115,510 元整。

(3)勘察设计费。本次技术服务的勘察设计工作已由甲方在招标前组织完

成,勘察设计成果乙方应予接纳,勘察设计费用 325 万元已包含在本次服务总

价中,由乙方按照甲方与第三方已签订的设计项目合同书约定签订相关补充协

议并给以费用支付。

5、服务与质量

(1)服务与质量。合同的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皆按照招投标文

件的规定执行。

(2)服务时间。服务期为五年,服务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计

算;合同到期后本项目可延续五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在本次

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商定后续五年的服务和费用。

(3)服务地点。重庆市渝北区范围内。

6、服务确认

(1)后端支撑平台功能确认。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后端支撑平台在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进行一次性功能确认。

(2)前端设备服务确认。每月末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接通视频路数进行核实

与确认,并作为甲方认定前端设备的基数。

7、服务考核

(1)进度考核。乙方应在 2017 年 1 月 31 日前提供 90%数量前端设备的有

效服务。若届时未能达到 90%的进度要求,乙方自 2017 年 2 月起每月按照“未

完成进度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服务费×10%”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违

约金金额在已确认的当月服务费总额中扣除,直至乙方的服务进度与合同约定

的进度一致。剩余 10%数量的前端设备,将按甲方提出的进度要求继续完成。

(2)前端设备在线率考核。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效服务应确保每月前端设

备在线率不得低于 98%,前端设备月在线率为当月每日 7:00、15:00、23:00 统

计的前端设备在线率算术平均值,同时应排除例如:不可抗力、市政改造、停

电等乙方和网络营运商自身服务应有能力之外的因素。

前端设备在线率=前端设备实际在线数÷(甲方认定的前端设备基数-应当

减除的前端设备数)。

前端设备月在线率达到(含)98%以上的,按“甲方认定的前端设备基数×

100”支付当月服务费;前端设备月在线率低于 98%,甲方按“甲方认定的前端

设备基数×前端设备月在线率”支付当月服务费。

(3)累计故障时间考核。甲方统计的单支摄像机或单台多媒体终端每月故

障累计时间(应排除例如:不可抗力、市政改造、停电等乙方和网络营运商自

身服务应有能力之外的因素)超过 72 小时的,当月该设备的服务由甲方不予确

认,相关费用不予计算和支付,在已确认的当月服务费总额中扣除。

(4)乙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摄像机及多媒体终端的运输、安装、调试等工

作内容,并自行承担上述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责任。

8、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从确认视频接通路数达到 1000 路(含)的次月起,

开始计算并支付服务费。甲方按季度付款。

(2)服务费期限。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期限为 5 年合计 60 个月。

9、违约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2)乙方对提供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根据甲乙双方达成的赔

偿协议进行相应赔偿。

10、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

解决。

(3)如果双方在 60 天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可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合同生效

(1)合同应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合同所包括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补遗),是合同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若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续签事宜无书面异议,本

合同将按五年自然延续。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合同审批的程序

本合同属于浩云物联的日常经营合同,浩云物联依据其内部管理制度和相

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为 239,115,510 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

表营业收入的 51.35%,如合同能顺利实施,将对浩云物联和公司 2016 年及以后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及项目的承接,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及浩云物联在行业内

的影响力,为公司及浩云物联在平安城市的广泛深入布局奠定良好基础。

3、本次合同签订不会对浩云物联和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及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次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浩云物联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签订的《渝北区公共安

全视频监控工程服务(智慧天网)合同书》。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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