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设 集团股份 限公司
一次临
2016 年第一 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二O一 月九日
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目录
(2016-08-09)
1、 审议《关于签订南通港洋口港区 15 万吨级航道工程总承包
合同及施工分包合同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
议案》;
议案 1:
关于签订南通港洋口港区 15 万吨级航道
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施工分包合同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拓展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港航
道工程业绩,本着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公司联合中海工程建设总局
(以下简称“施工分包人”)共同开展了南通港洋口港区 15 万吨级航
道工程及相关辅助设施 EPC 总承包投标工作并顺利中标。
一、项目承接情况
南通港洋口港区烂沙洋北水道15万吨级航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以
下简称“建设指挥部”或“发包人”)发布了《南通港洋口港区15万
吨级航道工程及相关辅助设施EPC总承包招标公告》,要求:(1)投
标人为持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2)企业资质:投标人应同时具
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及工程勘察类综合甲级资质;(3)类似项目
业绩:投标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具有承担2亿元
人民币以上的水运工程总承包(EPC)业绩或具有10万吨级及以上航
道工程设计业绩。鉴于公司资质业绩完全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同时本
项目承接后将丰富公司海港、航道、防波堤等类设计业绩,公司决定
开展投标工作。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概况:工程位于江苏省如东县海滨,西距洋口港区黄海大桥
约 3km。15 万吨级航道工程西侧为洋口港区阳光岛,南侧为南航道
及如东县临港工业区围海造陆区域。所在海域属苏北浅滩辐射沙洲。
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 30%及自筹 70%。
合同金额:人民币捌亿柒仟万元整(87,000 万元),含暂列金
1-1
9,000 万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发包人情况
名称:南通港洋口港区烂沙洋北水道 15 万吨级航道工程项目指
挥部
发包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联关系。
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业务
往来。
2、施工分包人情况
名称:中海工程建设总局
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金:17575 万元
经营范围:港口、码头、航道、船厂、海岸、海洋工程及配套工
程,工业与军、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和防水、土石方、公路及机
场场道、桥涵、隧道、挖泥、铁路场站及专用线、油罐及管道工程的
施工和总承包;线路及港口机电设备的安装;水泥、金属建筑构配件
的加工与安装;施工机具租赁;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信息服务;建材销售;进出口业务;家具、厨房用具、卫生间用
具、金属矿石、煤炭、橡胶、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石、机械设备、五
金交电、电子产品、汽车(不含小轿车)通讯设备的销售。(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
国海洋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施工分包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联关系。
施工分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1-2
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亿柒仟万元整( 870,000,000),
含暂列金 9,000 万元。
2、结算方式
工程进度款付款:提交月计量付款申请报告后 15 日内支付月度
工程计量的 70%,待工程交工验收后再支付至合同额的 90%,竣工结
算后付款至结算额的 95%,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日内全部付清。
勘察设计进度付款: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支付勘察设计费的 40%;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后,15 日内支付至勘察设计
费的 80%;待工程交工验收后 15 日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的 95%;余
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日内全部付清。
3、履行地点和方式
南通港洋口港区
4、履行期限
540 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
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5、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赔偿金
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
陷的义务。
(2)承包人在签署了总承包合同之日后,投标函附表所列的工
地人员必须在监理人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的有效运
转。对未经监理人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项目经
理,发包人将按 20000 元/人天课以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未经批
准离开工地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人天课以违约
金;对未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工地其他主要人员,发包人
1-3
将按 5000 元/人天课以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3)承包人在签署了总承包合同之日后,必须保证投标函附表
所列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在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
开工。如果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后长期不能使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及时修复或更换该机械设备,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并按 5000 元/
台天课以违约金。
(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进场
的施工机械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
程期中支付款中课以违约金。
(5)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则按 5000
元/次标准课以承包人的违约金;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包人将以
20 万元/死亡 1 人,5 万元/受伤 1 人,课以承包人的违约金,因事故
调查分析而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6)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的施工人员缺
员 30%以上,在监理人发出 3 次书面警告 14 天后,发包人将根据合
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终止总承包合同。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
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 5 万元/次课以承包
人的违约金。由于假报表、假试验记录引起的工程损失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8)承包人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向水域排放废油或其他生产
生活废弃物,按 20 万元/次课以承包人的违约金,并应承担其他相关
部门的罚款。
6、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
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
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南通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
7、合同生效方式和时间
1-4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除法
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在总承包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二)施工分包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亿贰仟捌佰玖拾万元整( 72,890
万元),不含暂列金 9,000 万元。
2、结算方式
工程进度款付款: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后 10
日内同比例支付施工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如发包人出现工程进度款
未能按时支付的情况,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代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
度款。
3、履行地点和方式
南通港洋口港区
4、履行期限
530 个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
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5、违约责任
(1)因分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赔偿金
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价格的
2%。分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
陷的义务。
(2)承包人在签署了总承包合同之日后,投标函附表所列的分
包人工地人员必须在监理人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的
有效运转。对未经监理人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
施工项目经理,承包人将按 20000 元/人天课以违约金;对未按时进
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将按 10000 元
/人天课以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工地其他施
工主要人员,承包人将按 5000 元/人天课以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
止。
1-5
(3)承包人在签署了总承包合同之日后,必须保证投标函附表
所列的分包人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在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
程顺利开工。如果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后长期不能使用,发包人、承包
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及时修复或更换该机械设备,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并按 5000 元/台天课以违约金。
(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分包人进场
的施工机械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
程期中支付款中课以违约金。
(5)在施工期间,分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则按 5000
元/次标准课以分包人的违约金;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承包人将以
20 万元/死亡 1 人,5 万元/受伤 1 人,课以分包人的违约金,因事故
调查分析而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分包人承担。
(6)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施工人员缺员 30%以
上,在监理人发出 3 次书面警告 14 天后,发包人、承包人将根据合
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终止施工分包合同。
(7)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
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承包人将按 5 万元/次课以分包
人的违约金。由于假报表、假试验记录引起的工程损失费用,由分包
人承担。
(8)分包人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向水域排放废油或其他生产
生活废弃物,按 20 万元/次课以分包人的违约金,并应承担其他相关
部门的罚款。
6、争议解决方式
(1)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施工分包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
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不成、
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南通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南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分包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索赔事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分
包人共同向发包人索赔。无论索赔结果如何,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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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包人索赔。
7、合同生效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在发包人明确施工分包人后的 30 日内与分包人签订施工
分包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施工分包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四、保证金及保函支付情况
(一)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
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
(二)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
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的 40%
后,开始抵扣预付款,在每期进度款中扣回进度款的 20%抵扣预付款。
(三)金额计算
在承包人与分包人订立的施工分包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和预付
款保函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详见下表:
1-7
序
项目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金额(万元) 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时间 计算过程
号
1 履约保证金 4,350 总承包合同签订前 合同金额 87000*5%
2 预付款保函 3,828 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 合同金额-暂列金-安全生产费(87000-9000-1440)*5%
合计 8,178 安全生产费为投标限价 96000*1.5%
序
项目 分包人支付承包人金额(万元) 分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时间 计算过程
号
1 履约保证金 4,094.50 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前 (81890=施工费用 72890+暂列金 9000)*5%
总承包预付款保函金额*施工费用/勘察设计施工总费用=
2 预付款保函 3,577.22 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交
(3828*72890/78000)
合计 7,671.72
1-8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项目勘察设计及总承包管理费合计 5,070 万元为公司自营
业务收入。该项目预计为公司贡献净利润约 1,700 万元。
(二)该项目的完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总承包业务业绩,积累总承
包工作经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如在中标方案基础上进行方案优
化,且优化方案被发包人专家团队(发包人邀请监理、质监单位等相
关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专家组成)确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此优化
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的,其
利益分享按如下办法处理:
1、因对中标方案进行优化使工程投资减少的,按工程投资减少
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承包人优化方案的报酬:500 万元(不
含)以内的,按投资减少额的 50%计;500 万元到 2000 万元(不含)
之间的部分按 30%;2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20%计。
2、因对中标方案进行优化使工期缩短的,或因对中标方案进行
优化后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者其他利益的,另行签订利益分享
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发包人延期付款的风险;
(二)分包人无法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人员安全的风险;
(三)由于分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导致赔偿的风险;
(四)台风、寒潮等自然灾害引起航道疏浚工作量增加或需要多
次疏浚的风险。
总承包合同一经签订,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合同价格一概不
予调整(柴油价差除外,施工图审查完成后,总价增加及非发包人责
任的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项目的开工、施工和竣工受到业主方、外部条件等实际情况
1-9
的影响,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应对措施:施工分包合同工程进度款付款条款明确承包人在收到
发包人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后 10 日内同比例支付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
如发包人出现工程进度款未能按时支付的情况,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
人代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分包合同违约责任明确分包人若违反
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课以分包人违约金,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课以分包
人违约金;因分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分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
金,同时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七、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四条依据本制度
进行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包括:(一)签订购买、销售或提供、接
受服务等重大合同;第六条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事项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为:(三)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
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审计,公司 2015 年净资产 174,501.66 万元,合同金额大于
34,900 万元的重大合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关于签订南通
港洋口港区 15 万吨级航道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施工分包合同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1-10
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
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 2014 年修订的《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中“签订
购买、销售或提供、接受服务等重大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无
法满足现实的业务发展需求,不利于更好的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
据公司经营需要,现对《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进行局
部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
序为:
(一)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购买、
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决
定;
(二)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不足 20%
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报董
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购买、销
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上证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
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
按前款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设备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
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现修改为:
2-1
“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为:
(一)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购买、
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决
定;
(二)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购买、销
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
准。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上证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
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
按前款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设备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
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