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
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南平市配电售电有限责任公
司合资协议书>(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与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南平市配电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合
资协议书》,遵循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静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关
于公司与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南平市配电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协议书>(关联
交易)的议案》。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宁、许萍、吴玉姜
201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