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61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51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收
到韩月岐等53名自然人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起诉状53份。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2016年1月份韩月岐等51名
原告对本公司提起的51起民事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共计51份,另
外:原告张万元、刘世辉2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诉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序号 原告 被 告 诉 讼 请 求 判 决 结 果
1 韩月岐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 王同年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 韩木春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4 王金香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陶金霞、 1、请求确认原告未参加天
蔡长洋、 津大港鹏翎胶管股份有限
蔡长圆、 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
5 李玉玲 股东大会;
(蔡宝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明继承
的人)
6 王志田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驳回原告的诉讼
7 刘元翠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
8 韩孝林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费用退回原
9 张庆富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告
10 王美玲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1 刘世章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2 刘祥平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3 贾炳礼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4 王霞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5 张庆华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请求确认天津大港鹏翎
16 张庆文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胶管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17 刘明珍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议无效;
蔡苍运、
李玉玲、
王淑兰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8
(蔡宝
平的继
承人)
19 刘俊涛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0 张兆霞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1 何凤春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2 刘永久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3 孙树海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4 王兴和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费、鉴定费与本案
25 张万胜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6 姚忠起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7 沈学忠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8 沈学昆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9 孙树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0 高提友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1 宋长禄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2 李玉香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驳回原告的诉讼
33 张万邦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
孙仲芹、 2、诉讼费用退回原
张吉英、 告
张吉洋
34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张兆
林的继
承人)
35 薛建白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
36 刘世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原告名义和被告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
37 杜文霞
司 案的诉讼费用。
38 刘振芳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9 吴庆云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40 薛崇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天
41 刘元发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42 刘世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清理和规范的方案》
43 刘世柱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
王志田、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4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杜文霞
45 薛建白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46 刘元发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天津 1、驳回原告的诉讼
47 刘世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伪 请求;
王志田、 造的2002年3月10日股东 2、诉讼费用退回原
48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杜文霞 大会决议无效,被告伪造 告
49 薛崇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的2002年6月25日股东大
50 刘世柱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会决议无效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51 薛建白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的诉讼费用
三、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公司认为,因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股东
已对本案可能存在不利后果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本次披露的51名
原告是否提起上诉或者上诉裁决结论如何,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
影响。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股东已按照其各
自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诺支付了本次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
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二)本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将5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但该等
判决不是终审判决,原告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能会继续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 0116 民初 15-25、
64-69、111、112、114、117、123、124、141、144-149、151、152、154-156
号。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 0116 民初 113、
115、116、118-122、126-129、142、150、153、157 号。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