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上海美特斯邦
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通知、到会
股东登记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大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大会的召开进行
了现场见证。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通过的《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
式及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金杜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
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
关数据的查验,截止 2016 年 8 月 2 日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代表股数 1,497,486,3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2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3,815,42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55%。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量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金杜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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