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69 股票简称:美邦服饰 编号:G20160802001
债券代码:112193 债券简称:13 美邦 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6 年 8 月 2 日(星期二) 上午 9:30
2、网络投票: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800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周成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1
1,511,301,7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83%。
(2) 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497,486,35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9.2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3,815,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
(3)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同意 1,511,206,5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94,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8%;弃权 25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7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3107%;反对 94,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75%;弃权 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18%。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授权
有效期限的议案》
同意 1,511,206,5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94,9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8%;弃权 25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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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7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3107%;反对 94,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75%;弃权 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18%。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511,279,8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21,6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3%;弃权 25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7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413%;反对 21,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9%;弃权 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18%。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511,279,8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 21,6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3%;弃权 25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7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413%;反对 21,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9%;弃权 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18%。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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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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