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董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黎 明 马 赟 李群英
201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