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 2016-050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三维丝”)
全资子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洛卡环保”)近日分
别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
司 1-3 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 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
限公司 4 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邹平齐星开发区热
电有限公司 6 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邹平齐星开发
区热电有限公司 6 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合同》(以
下简称 “齐星开发区合同”);与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山
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 1—3 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
务合同》(以下简称 “齐星长山脱硫除尘合同”);与邹平县电力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4-5 号炉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
程商务合同 》、《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6 号炉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
程商务合同》(以下简称 “邹平电力超低排放合同”)。上述七份合同
的总金额为 114,942,091.20 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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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04 年 06 月 01 日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永
住所:邹平县城东经济开发区
营业期限:2004 年 06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
经营范围:发电(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9 年 11 月 30 日,凭许可证经
营);供热(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凭许可证经营)。
(2)公司名称: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4 年 0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10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长水
住所:邹平县长山镇
经营范围:发电(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供热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5 年 10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52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部德华
住所:邹平县城环城路北
经营范围:发电(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自有资金对实体投
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
配货服务,为热力公司提供热源;电力销售、电力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电力设备运营、维护;电力器材、安全器材的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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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维丝、三维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
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在本次交易之前,三维丝、洛卡环保与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
限公司签署过 178,212,554 元金额的脱硝合同、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
公司签署过 83,765,228 元金额的脱硝合同、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过 34,112,940 元金额的脱硝合同。
4、履约能力分析: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
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均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的下
属子公司,经济实力较强,履约能力较好。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 齐星开发区合同主要内容介绍
(一)合同双方
业主方: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建设投资方 (简称投资方):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1—3 号炉、4 号炉、6 号炉
电袋除尘系统 ;6 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
项目地点:邹平经济开发区月河三路 2 号
(三)合同工期
1、建设工期
电袋除尘系统: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设备及施工队伍 40 天内
到厂,并按业主方要求开始施工计时,电除尘改造工期为 30 天,达到
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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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 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设备及施工队伍
40 天内到厂,并按业主方要求开始施工计时,脱硫除尘超低排放改造
工期为 50 天,达到启动条件。
2、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收期限为 2 年,建设投资方在系统 168 小
时并取得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告后(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货安装完毕并
具备试运行条件 4 个月后)的次月开始等额收回款项,2 年内收回全部
工程建设款项及相应技术服务费。
(四)合同价款
1—3 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合同总价为 18,142,306.56 元,4 号炉电袋
除尘系统合同总价为 10,651,649.28 元,6 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合同总价
为 13,100,304.24 元,6 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合同总价为
23,139,789.84 元。
(五)支付方式
电袋除尘系统:按照单台套电袋除尘系统的工程进度分别进行款
项的支付。单台套电袋除尘系统工程 168 调试完成后,建设投资方于
每月 20 日之前向业主方开具相应发票,业主方收到发票次月 15 日前
向建设投资方支付该台套电袋除尘系统工程建设费用及技术服务费。
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 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报告后,建设投资方于每月 20 日之前向业主方开具相应发票,业主方
收到发票次月 15 日前向建设投资方支付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工程建
设费用及技术服务费。
(六)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7 月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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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
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 齐星长山脱硫除尘合同主要内容介绍
(一)合同双方
业主方: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
建设投资方 (简称投资方):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 1—3 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
统
项目地点:邹平县长山镇厂区
(三)合同工期
1、建设工期 1-3 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工程最终截止日期
为 2016 年 10 月 25 日 168 试运合格验收完毕。
2、投资回收期:两年。单台套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 168 小时,
并取得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告后(或单台套系统最后一批设备到货安
装完毕 4 个月后)的次月开始等额收回款项。
(四)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 16,995,891.84 元。
(五)支付方式
按照单台套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的工程进度分别进行款项的支
付。单台套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环保部门验收
合格报告后,建设投资方于每月 20 日之前向业主方开具相应发票,业
主方收到发票次月 15 日前向建设投资方支付该台套脱硫除尘超低排放
系统工程建设费用及技术服务费。
(六)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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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7 月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
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 邹平电力超低排放合同主要内容介绍
(一)合同双方
业主方: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投资方 (简称投资方):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4—5 号炉、6 号炉超低排放系统
项目地点:邹平县城环城路北
(三)合同工期
1、建设工期
4-5 号炉超低排放系统:1 号塔停运时间自双方确认的停炉停塔时
间开始计时,施工工期为 30 个自然日,工程最终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0 月 25 日 168 试运合格验收完毕。
6 号炉超低排放系统:2 号塔停运时间自双方确认的停炉停塔时间
开始计时,施工工期为 30 个自然日,工程最终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0
月 25 日 168 试运合格验收完毕。
2、投资回收期:两年。超低排放系统 168 小时,并取得环保部门
验收合格报告后(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货安装完毕 4 个月后)的次月开
始等额收回款项。
(四)合同价款
4-5 号炉超低排放系统合同总价 17,251,887.60 元,6 号炉超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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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合同总价 15,660,261.84 元。
(五)支付方式
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报告后,建设投资方于每
月 20 日之前向业主方开具相应发票,业主方收到发票次月 15 日前向
建设投资方支付超低排放系统工程建设费用及技术服务费。
(六)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7 月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
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履行将为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助于公司烟气超低
排放系统业务拓展,推进公司实质性地向烟气治理综合环保服务商的
转型。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较多的流动资金,导致公司资金压
力较大。
(二)项目涉及的应收账款较大,尽管明确了项目资金结算时间
点,但仍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1-3 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
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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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4 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
商务合同》
3、《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6 号炉电袋除尘系统建造工程
商务合同》
4、《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6 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
建造工程商务合同》
5、《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 1—3 号炉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系统
建造工程商务合同》
6、 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4-5 号炉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
合同 》
7、《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6 号炉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工程商务
合同》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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