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再次延期复牌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重
组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再次延期复牌的独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较为复杂,方案涉及的相关内容仍需要进一
步商讨、论证和完善,且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本次重组
工作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
价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对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申请再次延期复牌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且一致同
意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延期复牌,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同意公司签署<重组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程,公司已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的全体股东就本次重组事宜签署了《重组框架协议》,对涉及本次重组的标
的资产、交易方式、定价等内容进行原则性约定。该协议仅为重组的初步意向,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将《关于公司签署<重组
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公司与本次重组
交易对方签署《重组框架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翊杰、奚大华、徐泓
201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