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田
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
请再次延期复牌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签署<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较为复杂,方案涉及的相关内容仍需要
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且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本次
重组工作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公
司股价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
产重组并申请延期复牌。
2、为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程,公司拟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就本次重组事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对涉及本次重组的
标的资产、交易方式、定价等内容进行原则性约定。该协议仅为重组的初步意向,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已经在董事会会议前收到公司上述事项的相关文本,对该等议案所涉及
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方案及有
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翊杰、奚大华、徐泓
201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