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2 16: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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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拟聘任为公司总经理的冯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冯毅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要求,本次提名

和聘任程序规范,我们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拟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肖和平先生、邵弘夫先生、陈东

阳先生、徐永全先生、王娜女士、吴纬如先生、姚松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要求。肖和平先生、邵弘夫先生、陈东阳先生、徐永全先生、王娜女士、吴纬

如先生、姚松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要求,

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我们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3、《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拟聘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陈东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

1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格要求。陈东阳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要求,

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我们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4、《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拟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徐永全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要求。徐永全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要求,

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我们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5、《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 255.00 万元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

事项,是出于重组过程中的实际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以募集资金 255.00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事项。

6、《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毅先生向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额度的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

有关部门批准。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冯毅先生和冯华先生回避了对本

项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既保障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也改善了公司资金结构,支持了公

司长期投资;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蓝海林 夏明会 谢新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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