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担
保。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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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爱 王溪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