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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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

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及风

险控制。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5,800 万元(均为向子公司兰州黄

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1.87%。上述担保均属于控股子

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

司对其担保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周一虹 张新民 王重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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