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且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永海 王大宏 孙新生
201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