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16-074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第
一大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集团”)
通知,振东集团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
院”)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6)晋 01
财保 66 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 年 10 月 31 日,振东集团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3
年太字第 0013020012-16 号),协议约定,振东集团为山西马军峪煤
焦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内的本金
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
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6 年 7 月 15 日,太原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做出《民事裁定
书》,裁定结果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陈忠孝、闫喜先、靳俊龙、
陈霞银行存款 132510334.74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除太原中院对振东集团持有的 728.88 万股公司股票实施
冻结外,未采取其他措施。公司将与相关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