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专
项核查意见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
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盛和资源为本次交易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
毕的情形
根据盛和资源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查询盛和资源公开披露的文件,自盛和资源 2012 年借壳太原理工天成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工天成”)上市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乐山盛和
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稀土”)、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
究所(以下简称“综合研究所”)、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
炭集团”)、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集团”)、四川省地
质矿产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武汉荣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
盛投资”)、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苏州华东有色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金投资”)、王全根、崔宇红、蔺尚
举、戚涛、朱云先出具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一所示。
根据盛和资源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自盛和资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盛和稀土、综合研究所、焦炭集团、巨星集团、
地矿公司、荣盛投资、高金投资、王全根、崔宇红、蔺尚举、戚涛、朱云先不存
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盛和稀土、综合研究所、焦炭集团、巨星集团、地矿公司、
荣盛投资、高金投资、王全根、崔宇红、蔺尚举、戚涛、朱云先不存在不规范承
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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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盛和资源的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查询盛和资源公开披露的文件,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盛和资源最近三
年规范运营,其不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或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盛和资源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盛和资源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
(1)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2)被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3)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
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盛和资源的公开披露信息,盛和资源于 2013 年 8 月 25 日至 29 日接受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的现场检查,并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收到《关于盛和资
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3]402 号),涉
及问题包括未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收入会计政策披露不具体、固定资产循环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盛和资源进行整改并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披露《关于山西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根据上述披露信息,
2014 年 1 月 15 日盛和资源第五节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山
西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盛和资源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了整
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形成了整改方案,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整改方案进
行了整改。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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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盛和稀土、综合研究所、焦炭集团、巨星集团、地矿公司、荣盛投资、
高金投资、王全根、崔宇红、蔺尚举、戚涛、朱云先
出具的承诺汇总
背景 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执行,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焦
炭集团就债权债务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除因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实施产生的税费及太工天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中
与重大资
介机构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负债在交割日的剩余部分外,太工
产重组相 焦炭集团
天成在交割日尚未履行的全部债务将转由焦炭集团承担。并
关的承诺
就包括太工天成已经公开披露的 2 起对外担保事项在内的或
有负债,在交割日之前开设资金共管账户,存入保证金,用
以支付该等负债。
综合研究所、王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对太工天成拥有权益的股份自股份登记
全根、巨星集团、 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锁定期限届满之后相
与重大资 地矿公司、崔宇 关股份的处置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依
产重组相 红、荣盛投资、 据高金投资本次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承诺条件,由于其在取得
关的承诺 蔺尚举、戚涛、 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
朱云先、高金投 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因此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资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本公司与重组方综合研究所、巨星集团、地矿公司、高
金投资、荣盛投资、王全根、崔宇红、蔺尚举、戚涛、朱云
先 2012 年 7 月 28 日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综合研究所
综合研究所、巨 等重组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年
星集团、地矿公 拟购买资产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盈利数不低于评估
与重大资 司、高金投资、 报告利润预测数,如若达不到该预测水平,则将以股份方式
产重组相 荣盛投资、王全 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
关的承诺 根、崔宇红、蔺 [2012]第 46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及
尚举、戚涛、朱 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2012]020211 号”《审计报告》,
云先 2012 年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数为《审计报告》中 2012 年
1-3 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评估报告中 4-12 月份
盈利预测数的合计数 14,872.62 万元,2013 年、2014 年的盈
利预测数分别为 15,069.64 万元、20,093.38 万元。
与重大资 王全根、巨星集 根据王全根、巨星集团、地矿公司签署的《关于不存在一致
产重组相 团、地矿公司 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三位股东分别承诺在作为盛和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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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承诺方 承诺事项
关的承诺 土股东期间与盛和稀土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
在成为太工天成股东后,将独立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
利,不会与太工天成其他任何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与重大资 将积极督促乐山润和催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
产重组相 盛和稀土 润和”)1配备 2 万吨/年高效稀土催化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
关的承诺 套的环保设施并尽快依法办理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盛和稀土已就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作出如下承诺:对于
乐山润和拥有的未办证房产,盛和稀土承诺在实现房地合一
后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综合研究所等重组方已作出承诺:若盛和稀土及乐山润和因
房产权属发生任何纠纷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由此造成的
盛和稀土、综合 损失由十名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盛和稀土予以足额补偿。
研究所、巨星集 补充承诺:
与重大资 团、地矿公司、 1、盛和稀土属于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产重组相 高金投资、荣盛 独立的法人资格,盛和稀土仍为前述承诺的承担主体。
关的承诺 投资、王全根、 2、盛和稀土承诺自第五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崔宇红、蔺尚举、 2-3 年内积极协调、推动有关方面尽早实现房地合一,并敦促
戚涛、朱云先 乐山润和在实现房地合一后及时准备相关办证材料,依法向
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承诺期内,若盛和稀土及乐山润和因房产权属发生纠纷而
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由综合研究所等
重组方按照重组时其对盛和稀土的持股比例承担足额补偿义
务。
本次重组完成后,综合研究所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为财政部。为避免未来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综合
与重大资
研究所就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业务发展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产重组相 综合研究所
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关的承诺
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
确保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
为了保持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
与重大资
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综合研究所出具了《关于与上
产重组相 综合研究所
市公司“五分开”的承诺函》承诺: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
关的承诺
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
1 根据盛和资源的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乐山润和催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润和催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
背景 承诺方 承诺事项
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本
次重组将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合研究所、巨
为保证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研究
星集团、地矿公
所等十位盛和稀土股东出具了《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承诺
与重大资 司、高金投资、
函》,一致同意在太工天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
产重组相 荣盛投资、王全
个月内,由综合研究所作为提案人,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
关的承诺 根、崔宇红、蔺
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的议案并通过董事会提
尚举、戚涛、朱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云先
太工天成持有的山西天成大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成大洋”)19%股权,因天成大洋的控股股股东山西山
晋商贸有限公司已搬离原住所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书面
邮寄通知已被退回,太工天成已经在 2012 年 7 月 31 日出版
的《山西日报》和《中国经济时报》上发布公告,以公告方
与重大资
式通知山西山晋商贸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太工天
产重组相 焦炭集团
成尚未收到山西山晋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的承诺
的意见。焦炭集团已就前述股权转让作出承诺,若未来山西
山晋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购买太工天成拟转让的天成大洋 19%
股权,焦炭集团将在资产转让价款支付予太工天成后与该股
东协商,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支付的价格将该等股权转
让予该股东。
综合研究所、巨星集团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占用子公司资金
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认购股份之前,将通过合适方式妥
与重大资
综合研究所、巨 善处理与盛和稀土(包括该等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
产重组相
星集团 债权债务关系,确保不会出现占用盛和稀土资金的情形,也
关的承诺
不会出现盛和稀土为其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
形。
综合研究所出具《关于承诺未来一年不减持盛和资源股票的
与股票锁 函》,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未来一年内不减持持有
定相关的 综合研究所 的盛和资源股票,以实际行动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投资
承诺 者利益;一如既往继续支持盛和资源经营发展,提升盛和资
源业绩,以稳定真实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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