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
相关资料,对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七届 2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
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
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
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乔依德) (季立刚) (郭康玺)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