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 司
2016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以 简称“ ”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8 1 日召开 国浩律师 海 所(以 简称“本所”) 聘
请,委派 办律师出席 场会议,并根据 中 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称“
法 ”) 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简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规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和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
程序等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查了 提供的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 文 ,听取了 董 会就 项所作的说明
在 查 文 的过程中,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向本所提供的文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 副本材料或复印 与原 一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已将全部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
律师 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 他文 一并报
送 海证券交易所 查并予以 告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法律意见如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分别 第 届董 会第十 次 临时 会议 第
十七次 临时 会议 议通过,并分别于 2016 7 16 日 2016 7 27 日
1
在指定披露媒体 刊登 于召开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召开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告 以 统称“ 通知 ” ,
发 的 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 议 项
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 投票程序 登记办法等 项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于 2016 8 1 日 14:30 如期在江 省江阴 徐霞
镇璜塘工业园区 镇北路 178 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 时
间 地点和内容与 告内容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 的投票时间为 2016 8 1 日 9:15
15:00,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投票时间为 2016 8 1 日 9:15
9:25,9:30 11:30,13:00 15:00
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4 人,代表股
数 320,761,446 股,占 股本总额的 6.79%
2 出席 场会议的 他人员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 部分董 监 高级管理人员
及 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 章程 的规定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及
章程 的规定,合法 效
3 参 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 提供的 证所信息网络 限 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 效表决的股东共 102 ,代表股份总数为 27,904,144 股,占
股份总数的 0.59% 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 证所信息网络 限 验证 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未 股东提出新提案
2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 议了以 议案
一 于调整 非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定 基准日 发行 格
2 发行数
3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于 继续符合非 开发行股票条 的议案
非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 稿
四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董 会 于本次非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 行性分析报告 修 稿
五 于批准本次非 开发行 的 报告的议案
于 与 君电力 限 保 资产管理 深圳 限
瑞尔德 太仓 照明 限 签署 条 生效的股份认购 议之补充 议 的议
案
七 于 与 君电力 限 保 资产管理 深圳 限
签署 条 生效的购买资产 议之补充 议 的议案
于为全资子 海润光伏 限 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 于转让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 限 暨所持 募投项目转让的
议案
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 表决结果 出席 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 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票 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 表
决结果
综合 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议结果如
本次股东大会 议的所 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 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及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效
3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及 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效
以 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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