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使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
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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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 1),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格式详见附件 2);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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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违规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按照内部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
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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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 □否 人士是否 □是 □否
书面承诺
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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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所属部门、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途径 备注
注:
1、 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
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 知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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