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8-02 13: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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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1

致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唐增杰、李铁铮出席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均

予以核查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三毛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

已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发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

报》和《香港文汇报》刊登。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会议时间定于 2016 年 8 月 1 日 14:00,地点于上海市

2

浦东新区下沙新街 200 弄 51 号 1 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

人授权书、持股凭证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58394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33%。

其中 A 股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163143 股;B 股股东 8 人,代表

股份 6231508 股。

2.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该等列席人员具

备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议案

根据 2016 年 7 月 16 日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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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也未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的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选择现场亲自投票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审议了:《关于政府收储公司部分

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以上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 58394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33%。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435,9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739 %,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关于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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