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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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唐增杰、李铁铮出席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均
予以核查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三毛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
已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发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
报》和《香港文汇报》刊登。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会议时间定于 2016 年 8 月 1 日 14:00,地点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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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下沙新街 200 弄 51 号 1 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
人授权书、持股凭证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58394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33%。
其中 A 股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163143 股;B 股股东 8 人,代表
股份 6231508 股。
2.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该等列席人员具
备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议案
根据 2016 年 7 月 16 日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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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也未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的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选择现场亲自投票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审议了:《关于政府收储公司部分
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以上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 583946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33%。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435,9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739 %,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关于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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