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此次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8 号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的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
更。
2、对设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设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实现产业
升级和外延式扩张,推动公司的价值创造和投资效益分享,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
向及全体股东利益,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本次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暨关
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周立、夏烽、茅永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