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中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
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中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由于本次交易预案公告后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继续推进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公司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各方协商一
致,决定中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中止,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上述中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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