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01 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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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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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5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6

二、 本次调整的内容....................................................................................... 6

三、 结论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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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16]第【015】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规定,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

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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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现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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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

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对公司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内

容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

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

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调整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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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16年6月21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

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6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前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审议通

过前述事项。

3、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2016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人员及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亦

通过了前述事项,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会的确认意见及公司相关人员的确认,本次调整情况如下:

1、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之后,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原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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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名激励对象中的3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其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本次激励对象由原260人调整至227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包括在原

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人员范围内。

2、根据上述调整,本次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8.9万

股,现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80万份调整为161.1万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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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6 年限

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韦少辉

胡云云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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