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再次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之后,因部分激励对象共 33 人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激励计划其个人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珠
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对象和数量作出
的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均为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的人员。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
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1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名:
蔡建宇 原顺 邹建发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