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经核查,在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之后,由于激励计划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共 33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认购本次激励计划其个人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
计划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260 人调整为 22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0 万股调
整为 161.1 万股。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据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的上述调整。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