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0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在成都高新区新达路 11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 224,000,000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23,046,5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93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23,046,5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931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978,0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56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978,08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5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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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鸿云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公司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穆林娟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046,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8,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046,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8,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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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046,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8,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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