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等),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
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经核查,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96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同意公司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8 月 1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刘火根 汤 浩 刘由材
2016 年 8 月 1 日